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检查中心:
按照《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晋政办发〔2025〕9号)和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清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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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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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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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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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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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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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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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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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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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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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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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等七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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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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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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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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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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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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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拒不召回或拒不配合召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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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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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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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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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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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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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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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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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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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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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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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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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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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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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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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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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职责对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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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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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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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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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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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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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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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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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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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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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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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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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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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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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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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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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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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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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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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医疗机构未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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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再次委托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未按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规定运输药品,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规定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 主体 |
1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等的以及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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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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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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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注册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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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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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 |
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6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零售连锁总部) |
行政 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四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的,应当按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7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8 |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0 |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1 |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2 |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3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4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行政 许可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5 |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行政 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6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
行政 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7 |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8 |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9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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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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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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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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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2024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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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4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2024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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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5 |
执业药师注册 |
行政许可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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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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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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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 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9 |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 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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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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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药监药管〔2018〕43号)第三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出具办理工作(已批准上市的药品的式样见附件1,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的式样见附件2,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的式样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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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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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
1 |
对药品生产企业依职责开展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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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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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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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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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 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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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6 |
对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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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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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8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 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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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行政 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0 |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的行政 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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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1 |
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2 |
对委托配送疫苗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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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服务药品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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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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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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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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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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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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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9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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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0 |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 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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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1 |
对具有生产能力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行政 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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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2 |
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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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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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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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用计划备案 |
其他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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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
其他权力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七)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录;(八)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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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4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202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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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5 |
首次进口药材审批 |
其他权力 |
【部门规章】《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并对委托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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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其他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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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
其他权力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 号),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取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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