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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吡硫醇注射剂的公告(2018年第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再评价,认为吡硫醇注射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吡硫醇注射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吡硫醇注射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特此公告。


附件:吡硫醇注射剂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2月2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99号公告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