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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环节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推进慢性病长期处方规范使用,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用药的便捷、有效、可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2023年4月13日。

联 系 人:药品流通监管处  李博

联系方式:0351-8383546   54283150@qq.com

收件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5号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5日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环节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慢性病长期处方规范使用,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用药的便捷、有效、可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对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二、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内,做好慢性病诊疗和长期处方开具。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对符合规定的长期处方支付药品费用。并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督促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慢性病长期处方使用和管理工作,所接收和使用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符合《规范》和其它相关法规要求,确保长期处方合规有效。对长期处方来源不合规、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长期处方使用工作有序推进、合规开展。  

五、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建立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制度,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长期处方登记、审核、使用、销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做好相关资料记录存档。

六、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对慢性病长期处方的审核管理,并对患者开展科学合理用药指导,发现存在安全用药隐患的,及时建议患者与开具处方医师沟通处理。慢性病长期处方原则上由患者本人使用。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工作联合,共同推进慢性病长期处方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用药的体验感、获得感。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