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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废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第四十二条、《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晋药监办法〔2024〕4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省局2025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2024年7月31日我局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晋药监规〔2024〕2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上述被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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