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_信息公开_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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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221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5-13
名       称: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文       号: 晋药监流通函〔2026〕219号 关  键  词:
语       种: 信息格式:
内容概述:   
相关信息: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省卫生健康委:

现就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李珏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疫苗统一集中配送工作的建议》,结合我局职责,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严格落实疫苗流通质量监管

疫苗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疫苗储运环节是保证疫苗质量的重要环节,与一般药品不同,疫苗对储存、运输的温度环境等有更高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局始终将疫苗流通质量监管作为重中之重,依法强化疫苗储运全流程质量监管,切实保障疫苗流通质量安全。

二、关于疫苗配送模式建议的办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明确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应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疾控机构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委托配送企业分发疫苗的,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保证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且应当向同级药监部门和卫健主管部门报告。结合前期我局向外省相关模式调研情况,我局认为,总体来看,代表提出的推进疫苗统一集中配送模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实施应在压实疾控机构疫苗储运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

同时,代表建议提出探索与邮政、客运等系统合作捎带模式,着眼于解决偏远地区疫苗可及性问题。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关于“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的规定,该模式在实践操作层面需审慎把握,可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研究探索合规方案。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药品监管职能,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持续强化疫苗流通质量监管,压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坚决守牢疫苗质量安全底线。

以上意见,供你委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承 办 人:张逢春

联系电话:13834699126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