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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太原市飞燕齿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无资质的单位(志红牙科)销售定制义齿案

当事人名称:

太原市飞燕齿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911401105558701324M(1-1)

法定代表人:

牛晓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五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救济渠道:

如不服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