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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补充备案资料的通 告

〔2021〕9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的要求,我省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做好补充提交资料的工作。

特此通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主动公开)

关于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补充备案资料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