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的通知》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六批32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山西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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